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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最后最关键的一步[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0/24 20:14:56 美国移民
美国投资移民最后最关键的一步[1]美国移民
【网络综合 - 美国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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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829申请,即取消绿卡条件的申请,也叫临时绿卡转正申请,是美国投资移民的最后一步,也最关键的一步。法律规定,投资人在获得两年有效的投资移民绿卡后的一年零九个月,也即两年临时绿卡期满前三个月可以递交I-829申请,请求移除两年有效的绿卡条件,从而获得永久绿卡。由于在这个时间段,投资人的50万或者100万美元投资款已经进入实际使用阶段并已经承担了全部商业风险,如果I-829申请不成功,则投资人面临既拿不到美国绿卡,又白白承担投资风险或者遭受投资损失的困境。因此这个节点是整个投资移民周期中风险最大的时点,因而备受广大投资人关注。接下来我们就会向读者介绍并分析一下I-829申请的实际情况。

  I-829申请的批准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投资人在递交I-829申请的时候必须能够证明:1)投资人已经实质上投资了50万或者100万美元的投资款,承担了真实的投资风险并且在两年条件绿卡期间一直维持着这笔投资;2)该投资已经创造了或者在将来合理的期限内可以创造10个全职的工作机会。

  在2013年5月30日的新EB-5政策备忘录出台之前,移民局在I-829审理阶段往往还会要求投资人在I-526申请阶段提交的商业计划在执行阶段不能出现实质性变更,但是新备忘录明确商业计划书是否出现实质性变更不再是I-829申请是否能通过的条件,只不过会涉及移民局是否可以重新审查I-526阶段已经批准过的全部文件。也就是说按照移民局的新政策,如果投资人的商业计划书在投资后发生实质性的变更,在I-829申请阶段,移民局将可以重新审理投资人之前的I-526申请,不会受到之前I-526申请已经被批准的限制。但是只要投资人的投资符合所有投资移民的条件,投资人的I-829申请还是可以被移民局批准。由于现实情况中,执行商业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非常常见,移民局的新规定对I-829申请是个很大的利好。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I-829申请的两个条件。

  1.投资人已经投资并承担风险,而且该投资在两年内一直持续被维持。

  因为I-526申请是书面或者是文件审理,投资人只要实际投入资金(同时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提交合格的商业计划书并能证明将来可以合理产生10个就业的,移民局就可以批准投资人的I-526申请。美国移民法因此规定了两年的绿卡条件,用于事后检验投资人的投资是否在依法进行。在I-829申请阶段,投资人首先必须证明自己已经投入了法律规定的50万或者100万美元的投资款,其次还要证明该笔投资是实际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最后还要证明这笔投资在两年内一直都在维持着,也即没有以任何形式被投资人撤回。

  在实际的I-829申请被驳回的案例中,与投资必须实际承担风险相关的有两类:1)投资人的投资款一直没有被实际投入到投资项目中去,投资人的投资实际不需要50万或者100万美元;2)投资人的投资被约定了"回赎"条款,被投资方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全部或者部分赎回投资人的投资。在上述两种情况中,投资人的投资款并没有实际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因此不符合投资移民的条件。

  在I-829申请失败的案例中,另外一中常见的与投资相关的情况是,投资人未能在两年内维持50万或者100万美元的投资。要么是直接撤回投资,要么是以固定分红等各种手段变相的抽回出资。这样的做法同样违背了投资移民法的意图。

  我们在这里需要提醒许多投资移民申请人,尤其是许多"聪明"的投资移民申请人,各种投资人能想到的"歪招"已经有前人都尝试过并失败了。投资人不要去试图规避投资移民法的意图,做成"零风险"的投资移民。实际上无论是自行投资移民还是通过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如果片面强调或者追求"零风险",由于直接违反投资移民法的规定,实际上最终会导致绿卡目的无法实现,反而招致最大的风险。

  2. 投资已经创造或者在将来的合理期间内可以创造10个全职的就业。

  证明I-829申请的另一大要点,或者说是最大的重点是证明投资带来了10个就业。在过往所有的I-829申请失败案例中,最多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在I-829申请时,投资未能产生足够的就业。为了满足就业条件,也有申请人甚至伪造就业记录,但是很显然是无法成功的。

  在前文提到的移民局新政策备忘录出现之前,虽然法律规定在I-829申请阶段投资人需要证明就业已经产生或者在将来合理的期限内可以产生,但是移民局通常要求证明就业在I-829申请的时候已经产生,投资人很难援引在将来合理时间内产生的规定来证明就业,最大的难点在于认定什么是合理时间美国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