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概念及区分意义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概念及区分意义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概念及区分意义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概念及区分意义
继续性合同是指债的关系的内容须继续实现的合同.
包括持续不断的实现(如租赁)与间接循环的实现(如终身定期金)两种.
继续合同实为一个合同,而不是几个合同.
只是合同的履行,采取了分批、分期的方式.
区别继续性合同与一时性合同(一次可实现的契约)的意义在于,前者与情事变更原则有关,并多注重人的因素,其权利与义务原则上不得任意移转.
一、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典型的象租赁和委托等.租赁、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在解除时这些利益已经被受领方享有没有办法返还,因此不能有溯及力.这样,获得利益方此时所获得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应该返还给给付方.除不能返还导致没有溯及力外,在委托合同时也不能有溯及力,原因是如果委托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时消灭的话,会使受托人已经进行的代理行为失去全部法律依据,将变成无权代理.这样因代理行为所进行的活动以及所牵涉的当事人都将遇到不可预计的法律后果,不利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导致社会秩序紊乱.
二、一时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一般来看,一时性性合同在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履行的给付可以返还给付人,所以一般都有溯及力.另外,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所以在考虑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时还要考虑这个因素.在守约方履行时,如果有溯及力,那么他的履行将由接受履行方返还,并且要和履行时的价值一致,这对守约方来讲有利.而且在我国没有采取物权行为独立和无因性理论,如果给付中有物权变动的话,此时的返还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视为所有权没有变动.在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时,往往这些履行都是瑕疵履行,对守约方来讲,根本实现不了合同的目的,返还这些给付对守约方也是有利的.在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导致返还时,往往会发生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应该由违约方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