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是什么?这里说到这个话题就不能不认真说一下,财政“两个比重”通常是衡量集权和分权程度的重要指标.“第一个比重”反映出政府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汲取能力,“第二个比重”体现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一个时期以来,有关财政“两个比重”的一直争论不休.一种观点,目前我国的宏观税负和中央财政集中度不高,认为还有提升的空间和必要;另一种观点,则得出了相反的判断和建议.
一个国家,是集权还是分权,与该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府职权范围、经济发展水平、地域面积大小、国内外政治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而且适度集权与分权的数量比例关系的确难以确定.上世纪90年代,国家以“20%”和“60%”作为“两个比重”的调控线,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到2006年达到了18.5%和52.8%.
表面上,的确不高,尚有提升的空间.实质上,存在着计算口径的差异,即“第一个比重”中的财政收入是预算内的范畴,现实情况是大量的预算外、制度外收入客观存在,考虑这些因素这一比重在30%左右,超过了发展中国家所能承受上限25%近6~7个百分点;同样,如果考虑债务因素,“第二个比重”水平则为60%左右,其余多达4级或4.5级地方政府分享收入40%左右,随着省市再集中,到县乡层面财政初次收入分配少得可怜.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财政的集中度、集权度与国情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适宜性.从适度水平来考察,“两个比重”是一把“双刃剑”,“过高”则会产生“挤出”效应,加重社会经济负担,降低地方政府的努力程度,进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过低”则难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同时背离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社会公共福利最大化原则.
所以,适度降低“两个比重”,积极探寻集权与分权的平衡点,是构建和谐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