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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披露:美国EB5案件的联邦法院诉讼的细节和内幕[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0/24 18:20:41 美国移民
独家披露:美国EB5案件的联邦法院诉讼的细节和内幕[1]美国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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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着名移民法律师、美国投资移民法案起草人:Ira J. Kurzban,同时也是澳际移民的美国移民项目合作律师,其着作包括有移民圣经之称的《Kurzban's Immigration Law Sourcebook》,参与过50多起有关移民的联邦诉讼案件,曾在美国最高法院参与案件辩论,目前正在处理大批的EB5诉讼案件。

  为什么要把EB5案子起诉到联邦法庭?如果客户的I-526申请被拒,他可以递交提议请求移民局重新审理;或者也可以上诉到美国移民局的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如果客户的I829申请被拒,时间足够的话他可以要求移民局重新审核,或者也可以在移送听证会上在移民法官面前和地区检察官就案件展开辩论。

  我们无法从上述各种办法中说哪一种是最好的方案。如果采用递交提议请求移民局重新审理这一办法,这可能会延误案子的解决。因为这给政府为其进一步解释其拒案决定提供了机会,甚至有时候这更会促使移民局为其拒案决定提供新的,不同的并且更合理的理由。如果采用上诉到美国移民局的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这一办法,那么会遇到跟上一办法同样的风险,并且可能要比直接诉讼要拖延更久。另一方面,诉讼的话也花费时间,代价昂贵并且不可能保证肯定会成功。

  那么我们该如何决定是否在联邦法院上诉?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必须知道我们在诉讼什么,通过诉讼我们能解决什么问题,在诉讼结束时诉讼当事人期望目标是什么以及为了这目标本次诉讼是否值得。

  诉讼延迟

  区域中心和其投资者遇到的最主要的一个问题便是移民局审案的等待时间。审案的延迟为区域中心,项目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了很多困难。如果EB5资金还呆在监管账户里,那么项目会迟迟得不到资金。客户因为等待时间而变得非常不高兴也情有可原。即便资金已经用于投资进入项目企业也会出现问题,因为审案缺乏确实可靠性,投资者可能会在资金难以获得的时候选择退出投资。类似的情况还会这样出现:有些客户在已经获得了有条件绿卡后,为了条件移除申请(即永久绿卡申请)等待了超过了一年,并且自己发现根本不能确定条件是否能被移除,或者是否会被放进移除程序。

  在上面这些情况下,申请联邦法庭的训令以迫使政府采取行动将会取得很好的效果。请求法庭发出训令旨在迫使政府做出决定。由于行政程序法案要求政府针对申请不得"不合理地延迟"做出决定,起诉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此法案达到同样的效果。不论是这两种方法的其中一种或者全部,政府必须解释为什么案件这么久一直悬而未决。通常情况下,在政府审理申请时间短于一年时,法院不愿意出面干预。但个案的不同情况,如果时间已经超过了政府自己规定的"处理时间",那法院就有理由进行干预。

  采用训令的最大好处便是政府通常会在60天内针对投资者的申请做出决定,否则将会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被迫对法院训令作出回应。因此,与其为自己审理I526和I829的失败给出理由或辩护,移民局通常会直接陈述案件的真实情况,这正是区域中心和投资者采用训令所想达到的目的。

  客户通常会担心,用训令迫使政府对移民申请做出决定或对上诉做出回应,会导致政府变得不悦从而拒绝他们的移民申请。以我多年的经验来看,除非他们早已经铁了心要拒绝你的移民申请,否则大部分情况下,申请会很快获得通过。

  拒案理由的重新审核

  联邦法院对根据具体情况而拒案的审查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客户是否应该提出上诉取决于拒案的本质,上诉的成功可能性以及客户是否做好打持久仗的准备。

  拒案的详细细节是很重要的,这关系到政府是否愿意快速解决此案,或者重新翻开此案再看一眼,或者与起诉人打此官司。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便是移民局为其拒案所列出理由的数量。如果案子只涉及一个问题,例如资金是否"存在风险"或提供的材料构成了"赎回协议",这时如果可以重新递交案件或者简单地做一些改变(不会实质性地改变材料内容),政府通常会愿意解决此案。但如果移民局还会采用一种类似"千刀万剐"的拒案策略。在这样的拒案中,移民局会列出很多细小繁琐,错误的或者合法依据不足的拒案理由,这会让起诉方律师很难应付,而且通常这时候政府会美国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