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西藏的农奴与中世纪西欧的农奴的比较最好能够从他们的人身自由状况、承受的负担、生活状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比较······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8 20:30:53

旧时西藏的农奴与中世纪西欧的农奴的比较最好能够从他们的人身自由状况、承受的负担、生活状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比较······
旧时西藏的农奴与中世纪西欧的农奴的比较
最好能够从他们的人身自由状况、承受的负担、生活状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比较······

旧时西藏的农奴与中世纪西欧的农奴的比较最好能够从他们的人身自由状况、承受的负担、生活状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比较······
农奴是西欧封建社会的一种农业劳动者.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封建领主占有了土地等生产资料,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纽带,采用“超经济强制”的力量来奴役农奴,即用经济外的政治、法律、习俗等对他们人身控制,以榨取他们的剩余劳动.农奴在三个方面屈从于主人.第一,他人身不自由,是属于主人的财产;第二,他耕种的土地是主人的,依附于主人;第三,他法律上和主人没有平等的地位,接受领主法庭的审判.在这种制度下,少数封建领主或农奴主占有土地、山林、草原和河流等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并部分占有农奴;农奴从农奴主手中分得一块份地,作为代价他们必须无偿耕种领主土地,服各种劳役,并上缴大部分劳动产品.农奴制的基本特征是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不得不依附于农奴主.而农奴主则利用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对农奴实行超经济的强制剥削.农奴制的地租形式主要是劳役地租,辅以少量的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农奴政治上毫无权利,经济上受到压榨,只能年复一年地劳动.
在旧西藏,农奴主占有农奴的人身,把农奴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随意支配,可以买卖、转让、赠送、抵债和交换.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农奴主运用成文法或习惯法,设立监狱或私牢.地方政府有法庭、监狱,大寺庙也设法庭、监狱,领主还可在自己的庄园私设监狱.刑罚极为野蛮残酷,如剜目、割耳、断手、剁脚、抽筋、投水等.在西藏最大的寺庙之一甘丹寺就有许多手铐、脚镣、棍棒和用来剜目、抽筋等的残酷刑具.西藏的农奴主主要是官家、贵族和寺院上层僧侣三大领主.他们不到西藏人口的5%,却占有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场、森林、山川以及大部分牲畜.据17世纪清朝初年统计,当时西藏实有耕地300多万克(15克相当于一公顷),其中官家占30.9%,贵族占29.6%,寺庙和上层僧侣占39.5%.1959年民主改革前,全西藏有世袭贵族197家,大贵族25家,其中最大的贵族有七八家,每家占有几十个庄园,几万克土地.农奴超过旧西藏人口的90%,藏语叫“差巴”(即领种份地,向农奴主支差役的人)和“堆穷”(意为冒烟的小户).他们不占有土地,没有人身自由,都依附在某一领主的庄园中为生.此外还有占人口5%的“朗生”,他们是世代家奴,没有任何生产资料,也没有丝毫人身自由.
在封建农奴制度下,无论是旧西藏还是中世纪西欧,神权对公众精神的控制与禁锢,在剥夺了农奴的人身自由之外,又剥夺了普通百姓思想的自由.在中世纪欧洲,普通百姓是没有阅读、解释圣经权利的,这个权利掌握在教士手里.只要违背了教会的观念、思想和准则就会被视为“异端”,将其开除教籍,这意味着他的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
由于历史文化的原因,西藏很多百姓都信奉佛教,相信来生转世说,而统治阶级正利用了这一点为自己服务.英国人埃德蒙·坎德勒在《拉萨真面目》一书中写道,“因为西藏人虔信他们那种形式的佛教,强大的僧侣势力掌管一切.”事实上,我们知道,旧西藏的绝大多数普通僧侣同样没有摆脱农奴身份,所谓“僧侣势力”是被极少数上层僧侣和僧侣化的贵族所把持.“你下辈子是人还是猪,难道对你没有什么关系吗?达赖喇嘛能保你投胎成人,当大官,或者更好一些——在一个佛教兴盛的国度里当大喇嘛”,相反,如果你不听他们的,会世世代代不得转世.“僧侣势力”就是采用这种精神恐吓,来维护他们政教合一的统治.宗教势力一方面通过行政权力,对广大人民进行今生统治;另一方面,同时通过宗教特权,以对百姓的来世进行赏罚为名,实施精神恐吓.旧西藏政教合一的统治结构,为农奴制营造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尽管人们的行为没有自由、精神没有自由,社会的生产抑制、停滞不前,人口在减少,但野蛮统治却一直在延续,甚至变本加厉.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08-04/15/content_48351955.htm

人身自由方面都是属于农奴主的,中世计的欧洲农奴最典型的就是俄国了,他们甚至连死尸都要抬,一天吃得只有黑面包,偷一下懒就被鞭地鲜血直流.描述这些的有<凡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