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与农民进城障碍有哪些及解决措施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9 04:51:48

城镇化与农民进城障碍有哪些及解决措施
城镇化与农民进城障碍有哪些及解决措施

城镇化与农民进城障碍有哪些及解决措施
措施:1建立健全为务工农民服务的新体制.整合现有的管理资源,使目前相对分散的力量形成合力,将务工农民纳入到城市的管理体系,形成“输入有管理、流动有服务、调控有手段、应急有措施”的服务新体制.改进进城务工农民的管理方式,用免费申报暂住登记制代替目前的暂住证制,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在管理服务上要充分体现对务工农民的亲情关怀,建立务工农民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为他们创造必要的生活条件.在城市的各项设施中,应充分考虑务工农民的利益,特别是在规划和建设方面为他们确立立身安命之所,使他们真正融入城市居住.
  2.加强务工农民的组织管理,提高务工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正视并引导非正式组织在保护务工农民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成立保障务工农民权益的协会,目前可按照工会十三大提出的“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建会原则,积极发展务工农民加入工会;或将务工农民中的代表纳入到有关组织中,加强与务工农民的沟通和交流,将他们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渠道制度化、合法化,通过维权的实际行动,增强工会对他们的吸引力、凝聚力.
  3.加强对务工农民态度的引导.务工农民基本属于农村中的“精英群体”,他们大多处青壮年,并有一定的文化,在农民中属于优秀者,他们的整体受教育程度明显较高,至于在城市中表现出来的一些不文明行为主要是因为生活习惯和文化背景不同,而且缺乏城市经验,因而在对待务工农民要有一种公正客观的态度,要对他们多一些理解和帮助,少一点指责和歧视.媒体和社会要充分认识他们在城市经济和社会的贡献,更多地报道务工农民的贡献及其劳动的艰辛和生活的不易,形成一种人人关心务工农民成长的环境.要认真贯彻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城市社区有固定住所满三年的就可以享有社区居民的权利”,打破户籍制度对于务工农民的约束,鼓励务工农民参与当地社会事务的管理,实施奖励性户籍落户政策,使他们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社会政治权利,增加务工农民对当地社区的认同感,实现外来务工农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约束,发挥他们的社会管理、治安等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缓解务工农民同本地居民之间的矛盾.
  4.制定相关的法律以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权益.随着务工农民群体的不断扩大,侵犯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有必要通过法制的形式切实解决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尖锐的、综合的社会问题,使现有的司法体系、行政体系、社团组织之间相互衔接,形成合力,用法律的形式把广大务工农民的利益和党的方针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依法保障.如尽快出台《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杭州市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规,将务工农民工资利益的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劳动监察部门要对用工单位执行《劳动法》等保护务工农民的法律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5.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务工农民子女教育问题.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城市少年儿童作为我国公民自然应依法享有跟当地儿童同样的受教育权利”)及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发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规定,切实保障务工农民子女的受教育的权利.通过对某些现有政策的调整,充分利用现有的城市教育资源,逐步实现外来务工农民子女在入托、入学及费用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以使流动少年儿童接受正规的教育.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打工子弟学校是目前保障低收入务工农民群体子女完成义务教育的必要手段,要从政策、财力等方面积极扶持打工子弟学校的健康发展,通过加强管理、加强公办小学和打工子弟学校的多层次的交流,提高打工子弟学校的教学水平和质量,对务工农民输出地的学校和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工学校学生学籍应予以承认,对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外出办学的教师的职称评定、调资、升级等待遇要公平对待.通过加强与各地教育部门的合作与交流,逐步打破户籍制度对高考的限制,使在本地区入学的学生与本地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同等的待遇.
  6.规范务工农民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各种形式和期限的务工农民,都要在双方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于上岗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于务工农民上岗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用人单位招用务工农民后,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用备案手续.现已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农民,凡没有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为其及时补办招用备案手续,补签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继续留用的,要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务工农民流动时,要按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务工农民签订、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农民的权益也应依法得到保护.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规范用人单位与务工农民的劳动关系.
  7.协调城乡就业关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牢固树立依靠市场机制来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观念,为进城的务工农民和城市职工提供自由选择和平等竞争的机会,形成不同县(区)、不同产业、不同部门和不同所有制之间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加快就业服务机构和场所的建设,实行信息化管理.改进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方式和管理办法,要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规范、协调和监督,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的统计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失业和转移就业登记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的动态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要大力开发城乡就业岗位,及时调查掌握市场用工需求和供给状况、依靠劳动力市场、媒体、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快捷发布用工信息,为求职者提供方便有效的服务.为务工农民免费建立人事档案,成立务工农民的人事代理托管中心,为他们合理流动提供服务,从而真正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及服务体系.
  8.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农民的职业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调整务工农民人力资本的内容和结构,以适应市场的需要才是解决务工农民的主要出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对务工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在农民外出就业前为其提供基础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具有基本的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和城市生活常识,提高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要整合现有的职业培训力量,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培训基地的作用,开展各具特色、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强化培训效果,全面提高务工农民的素质.各用人单位要根据需要对使用的务工农民分批安排适当的培训.对从事技术工种的,要先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要积极开展务工农民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鉴定合格的,发给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务工农民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借鉴定之名乱收费.
  要创造条件,帮助进城农民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在创建学习型社会过程中不断促进广大农民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思想教育部门要介入到务工农民的管理和教育中,把务工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思想品质教育纳入到自身的工作职责和管理体系中,启动对务工农民的教育培训工程,把务工农民教育纳入到城市的两个文明建设中,将传统的针对市民的教育系统向进城务工农民开放,免费进行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等有针对性的教育,在城市创立民工学校教育培训基地,利用大学生志愿者、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等社会教育资源和企业自身的力量对务工农民进行教育,帮助务工农民适应工作岗位,使务工农民的文化、技能、知识结构等方面适应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作者单位:市体改办,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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