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主义家庭制度有哪些特征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9 00:34:49
中国封建主义家庭制度有哪些特征
中国封建主义家庭制度有哪些特征
中国封建主义家庭制度有哪些特征
夫主妻从 夫妻关系被看作主从关系,这是封建家庭制度的又一个重要内容.古代尽管有妻与己齐(《说文》)、“夫妻匹敌”(《尔雅·释亲》)一类的说法,但徒属空言.实际上,“家无二隆”,“母亲而不尊”,妻子根本没有充当家长的资格,即使在丈夫死后,家长和家产的继承者也是非男性后裔莫属的.妻子仅有对子女的教养权、主婚权和对家事的管理权,但要受丈夫节制,严格说来,不过是代理权而已.在法律地位上,《唐律疏议·斗讼》公开规定:“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夫妻之间的违法行为,法律常常是按照尊卑相犯的原则处理,有不问与论处、加等与减等的不平等规定,如唐律规定:过失杀伤、夫伤妻纵而不问,妻伤夫依律论处;斗殴、夫伤妻减凡人二等,妻伤夫加凡人三等;背逃,夫背妻逃不只不受处分,且三年内不许其妻改嫁,妻背夫逃非但要受惩处,并听令其夫嫁卖.仅此数例,已可足见法律何等厚此薄彼,维护夫权.明、清法律甚至规定,妇人犯罪,除奸罪、死罪外,一律交由丈夫收管,丈夫居然对妻子拥有法定的监护权.\x0d 嫡贵庶贱 嫡庶之分,也是封建家庭等级结构的一个内容.所谓嫡是指正妻和嫡子,庶是指妾和庶子.这种区别是由于封建时代实行表面上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的一夫多妻制所造成的,封建法律只禁多妻而不禁多妾,正妻只能有一个,而妾则毫无限制.妾的地位很低,不能同妻相比,身份近似奴婢,不被看作家属中的一员,没有资格参加家族的祭祀;她不同家长的亲属发生亲属关系,他们之间没有亲属的称谓.除非有了子女,丈夫的嫡子才勉强称她为庶母或姨娘.家长与妾之间的不平等比夫妻之间更严重.唐律规定:家长殴妻罪减凡人二等,殴妾非折伤无罪,折伤以上减妻二等,即减凡人四等;家长杀妻罪以凡人论,杀妾减凡人二等.可见,妻的法律地位常常比凡人低两等,而妾比妻更低两等.至于庶子,其身份高于自己的母亲,因血统按父系算,是被看作家庭成员的.但其地位终究低于嫡子,特别是在继承方面表现得很明显.封建家庭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是家长身份和主要财产的继承人.按照封建法律,不得无故以嫡为庶,或以庶为嫡.唐律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如果嫡妻五十岁以上而无子,方可“立庶子为嫡”,但必须“先立长,不立长亦徒一年”.庶子胆敢冒充嫡子继承,处徒刑二年.以诈骗手段冒名继承则流二千里.可见嫡庶之间贵贱不同,是由法律规定的.\x0d 亲亲疏疏 在封建家庭中,血缘关系的远近亲疏,又是家庭成员等级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尊亲属关系愈疏,地位愈低;血统越亲,权利越大.这突出地反映在特权的承袭上,无论荫袭官职还是享受减刑特权,一律按照血统的亲疏来定.亲者权利越大,义务越大,责任也越大,如:①亲属服丧,便是以直系亲、旁系亲的亲疏为等差,分作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五个等级(见服制).②亲亲相隐.亲属之间有互相隐瞒罪行的义务,封建法律禁止亲属互相告讦,违反即构成干名犯义罪.③亲属相犯.封建法律特地在十恶重罪中设有恶逆、不孝、不睦、内乱等项予以严惩,其基本原则是关系越亲,处分越重.如明、清法律规定:骂缌麻兄姐杖五十,小功兄姐杖六十,大功杖七十,期亲杖一百,至于骂祖父母、父母则属不孝,罪当绞.④亲属私和.封建法律从原则上禁止私自复仇,但如有家仇不告发而私自和解,即构成私和罪,处治办法也是亲等愈近、罪行愈大.明、清法律规定,子孙私和祖父母、父母之仇杖一百、徒三年,期亲之仇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递减一等.此外,封建法律还有子孙代刑、独子留养等规定.这些说明,统治者维护家庭内部的封建秩序是不遗余力的.\x0d 特点 从以上可以看出,封建家庭制度至少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①从根本性质上说,它是血缘关系笼罩下的不平等制度,尊卑、长幼、夫妻、嫡庶、亲疏都是家庭内部等级划分的依据;②从理论基础上说,它是封建伦理道德的法律化,其指导思想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礼教信条;③从法律形式上说,它是国法与家法、成文法与习惯法的结合,家法、习惯法在调整家庭关系方面占有重要的地位.至于它的根本目的,则在于维护封建统治,即所谓“于亲亲之中,寓贵贵之意”,“借正父子之伦,以严君臣之分”.封建法律突出父权,旨在强化皇权,把家庭政权化是为了将政权家庭化,以便皇帝以万民之父的资格君临天下,施行“家天下”的专制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