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如何理解逮捕的条件?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8 00:33:40
论述:如何理解逮捕的条件?
论述:如何理解逮捕的条件?
论述:如何理解逮捕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批准逮捕,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理解与适用好这些条件,把握逮捕条件的实质.
第 一,正确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必须明确逮捕条件对证据质、量要求的区别.对证据的质的要求,也就是对证据的真实情况的要求.确切、真实的证据不 仅是审查起诉、定罪量刑时的要求,也是审查批准逮捕时的要求.对证据的量的要求,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虽然对证据在数量上没有明确要求,但是必须达到能够证 明犯罪事实“有”的程度.是否要求证据充足.我们认为,证据只要真实,而且能够达到证明犯罪事实“有”的程度即可,不宜对证据在具体数量上提出要求.当 然,孤证是不可能的,只有确实且能够互相印证的证据,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要求”.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我国《刑法》分则规 定的各罪名中,多规定有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在具体运用中,我们要注意以上两点:一是这里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审 查批准、决定逮捕时,已有证据证明人的犯罪事实所可能受到的处罚.并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的全部量刑幅度,而是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所可 能判处的刑罚幅度.二是注意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所可能判处的刑罚最低刑要在徒刑以上,且没有减轻情节.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 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主要是看其社会危险性的大小.包括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危险,也包括给社会带来的其他危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有逮捕必要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 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 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既符合“有逮捕必要”条件的要求.
上述三个方面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我们必须把三个方面统一结合起来,树立关于逮捕条件的全局性观念,人权观念,重视逮捕的必要性在批准逮捕、决定逮捕中的作用,从而正确执行《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