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主权是甚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8 00:13:49
国家的主权是甚么?
国家的主权是甚么?
国家的主权是甚么?
国家主权
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立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这表现为:1,对内最高权,即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2,对外独立权,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3,自卫权,即国家为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丧失主权,就会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和附属国.主权和领土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根据主权对属于它的全部领土行使管辖权,反过来,主权也必须有领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存在不同程度的挑战,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存在主权弱势,这其中的原因体现从国际体系结构、国际体系进程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内部体制等三个方面得到解释.面对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处于主权弱势的发展中国家最明智的选择应该是积极地参与全球化进程,争取在某种程度上改变国际体系结构的力量分布状况,使结构不再完全为大国所操纵,以此消除结构和进程对国家主权的压力,从而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主权.
(一)全球性问题日益凸显对国家主权形成的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日益尖锐,能源问题、环境问题、资源短缺问题、粮食问题、债务问题、贸易保护主义问题、极地深海和太空开发中出现的问题、人口问题、难民问题、毒品问题、核扩散问题、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等等早已越出国界向各处扩散,并在不断地恶化,成为影响全球发展的重大问题.简言之,全球性问题就是世界文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带有全球普遍性的不良影响和结果,并危及世界文明本身未来发展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全球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问题范围的全球性和解决这些问题努力的全球性.它们的解决已经不是一国或几国的能力所能为,必须依靠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相互协作、通力合作才能解决.如国家对疆域内的自然界及其资源有着当然的主权,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完全属于主权范围之内的事务,然而,环境污染的扩散性和跨疆域性则侵蚀了他国的环境;又如一些发达国家在保护本国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时,利用资金优势滥用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再如发达国家将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或将污染物(工业垃圾、核废料)有偿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去掩埋,破坏这些国家的环境.这些全球性问题突破了主权国家疆界的限制,模糊了内外事务的界限.从国家行使管理权力的角度看这必然会威胁到主权国家原有的统治能力.例如,为了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处理国际污染和温室效应问题,国家除了采取一些重要的自我约束行为(如限制汽车尾气的排放量、限制发展省时省力的但消耗能源和原材料及污染严重的行业等)外,还要对国际性资源进行某种集中掌握,这就使国家的资源主权受到限制.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全球性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可能会借解决问题为名行控制发展中国家之实,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本不应接受的解决方案,甚至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政,不正当地介入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规划,这当然更是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侵犯.同时,各国为了解决一些全球性问题寻求合作还成立了国际组织或建立了一些国际机制.而这些国际组织或国际机制的建立正是主权国家让渡部分国家主权的结果.他们一方面为各国的合作与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方法、手段和组织保证,另一方面也为这些组织超越国家利益去从事超越国家界限的活动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可能.此外,他们也可能被某些国际势力利用而对有关国家的主权造成侵犯.全球性问题的出现还促使人们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识当代世界,形成了一种超越民族国家、意识形态等界限,着眼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全球意识.这种全球意识也会对传统的国家意识及主权意识产生冲击.正如阿里夫·德里克(Arif Dirlik)所说:“……全球化过程撕裂了民族国家的边界线,削弱了民族国家的经济主权.”③
(二)当代世界经济、政治实践对国家主权的侵蚀
当前,尽管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主体大量出现,并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促使传统国家主权发生了潜移默化的变化.但除了非国家行为体对国家主权的主体性侵蚀外,主权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受到的侵蚀则直接表现在世界经济、政治的实践中.如果说主体性侵蚀是对国家主权存在的价值基点的根本性挑战的话,世界经济与政治实践中对国家主权的侵蚀则是最为直接、也是最为显著的挑战.而且就目前的现实而言,对国家主权侵蚀最为严重的,并不是客观要求带来的超国界活动,而是那些借全球化之利而人为对国家主权施与的影响.具体地说,国家主权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实践中受到的侵蚀主要表现在:
1、能力性侵蚀,即对国家维护主权能力的侵蚀.这表现在主权国家政府在参与国际事务过程中,除少数大国外,大多数国家维护主权的能力都有所削弱,很难有足够的能力来处处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即使在本国的市场范围内,在国家间相互依存程度空前加深的情况下,国家也不太可能绝对保障自己在自然资源和经济政策等方面的绝对独立性.至于人权等领域,也很难使自己免受别国的指责和干预,至多只能把这种指责和干预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而且,由于联合国在主权问题上态度取向的微妙变化,小国和弱国要切实维护自己的主权,面临的因难将更大.
2、意志性侵蚀.经济全球化在实践中对国家主权的侵蚀不仅表现在能力方面,或许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可能一步步弱化国家维护主权的意志.出于根本利益的考虑,许多国家在许多时候,会主动或被迫的把主权置于第二位的考虑.意志性侵蚀的另一方面,则是强势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的主权国家,抑或通过能力性侵蚀损害别国维护主权的意志.实际上,在当前除了所有国家都坚持自己的独立地位,这一最基本的主权构成外,越来越少的国家仍然公开坚持自己的经济和文化领域的传统绝对主权.②
4、结构性侵蚀.所谓结构性侵蚀是指,由于在国际体系的政治经济结构中占据有利位置,力量强大的国家的国家利益具有对外扩张性,因而倾向于利用结构的力量奉行扩张性的对外政策,而对于弱小的国家来说,他们在国际上面临强大国家利用体系结构的力量向他们主权的挑战,使得他们处于国际体系政治、经济结构中的劣势地位.冷战结束以来,国际体系结构呈现一种美国独霸的单极结构.美国因其明显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在国际力量结构中处于明显的上风,形成了“一超多强”的金字塔式结构状态.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制约和抗衡力量,处于金字塔顶端的美国可以肆意侵犯别国主权.处于金字塔第二层的大多数西方强国本身也有着侵犯弱小国家主权的传统,它们不仅不能构成对美国的结构性制约,还常常与美国结合在一起,使处于金字塔结构低层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难以有效抵御对其主权的侵蚀和干涉.
5、进程性侵蚀.所谓体系进程,主要体现为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交往,及其所形成的国际制度.进程性侵蚀则主要表现为,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制度对国家主权形成的侵蚀.经济全球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推动的.制定全球化“游戏规则”的主要是发达国家.这就使得权力结构中的不平等和等级的继续存在难以克服,同时也为新的不平等和等级的出现提供了基础(发达国家在全球体系中具有先发优势,这种优势是长期积累而成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先发优势除了体现在物质力量上,更体现为对正在形成的全球规则的主导作用上.
现有的主要国际规则和国际制度,特别是经济方面的全球性组织,基本上都是在西方国家的主导下形成的,在内容和运作上暗含着对西方国家的倾斜,许多制度安排都未将发展中国家考虑进去.比如在世界贸易组织禁止出口补贴的原则下,对农产品的补贴却保持了一个例外.这主要是由于美欧等发达国家是农产品主要出口国.在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下,发达国家对纺织品进口长期实行配额限制,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是纺织品的主要出口国.由此可以看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主导权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被排除在世界决策机制之外,发达国家在制定国际规则时,总是在竭尽全力维护自身的主权利益,而使发展中国家处于主权维护的不利地位.
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主权具有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主权对外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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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主权具有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它主要指一个国家有权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外交方针政策,处理国际事务和享有国际权利与国际义务,不允许其他国家或其他实体干涉一个主权国家在这些领域中的自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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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成员。
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包括两大类型:第一类是主权国家;第二类是国际组织。
主权国家的构成要素:
* 人口
* 领土
* 政权
* 主权
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
* 独立权
* 平等权
* 自卫权
* 管辖权
国土指一个主权国家管辖下的领土、领海和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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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成员。
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包括两大类型:第一类是主权国家;第二类是国际组织。
主权国家的构成要素:
* 人口
* 领土
* 政权
* 主权
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
* 独立权
* 平等权
* 自卫权
* 管辖权
国土指一个主权国家管辖下的领土、领海和领空。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一条规定:“各国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包括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应有权利、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等。
参考资料: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BB%E6%9D%83%E5%9B%BD%E5%AE%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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