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有哪些权利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8 03:43:01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有哪些权利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有哪些权利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有哪些权利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英、苏、中各国的代表在华盛顿附近的一座古老庄园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会议规划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解决了联合国建立的主要问题.
会议在讨论安理会的组成时,美国最初的方案是由4个常任理事国和7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后来又提出吸收法国作第五个常任理事国,接着又补充说,晚些时候还可能建议增加一个拉美国家为第六个常任理事国.经苏联代表询问,美国代表说,拉美代表是巴西.美国坚持认为,巴西的人口、面积和资源使它有充分的理由加入常任理事国.此外,巴西在二战中为反法西斯盟国的胜利作出了杰出贡献.苏联代表葛罗米柯说,苏方认为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暂时限定为四大国,以后法国加入后限定为五大国.英国代表也表示,希望理事会还是不要有第六个常任席位,并补充说,只要一突破增加法国作为第五个常任理事国这个框框,理事会就会受到强大压力,就会有提出进一步增加常任理事国席位的要求.后来,美国代表又提出,应该将以后如何增加常任理事国的条款列入基本文件,但英国和苏联代表对此均持否定态度.最后三方一致同意,除法国之外不再增加常任理事国.
在1945年2月举行的雅尔塔会议上,与会各国作出在旧金山召开制宪会议的决定时,建议中国和法国同苏美英一起,共同作为旧金山会议的发起国(当时法国已成立临时政府).中国政府接受了这一建议.法国同意参加会议,但决定不担任发起国,因为法国认为它没有参加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和雅尔塔会议的协商,不能要求其他国家在没有自己参与制定的宪章上签字.
1945年6月26日,旧金山制宪会议圆满结束,《联合国宪章》正式签署.宪章第23条明确规定: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为:美、苏、中、英、法.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从此被正式确立.
宪章同时也规定了“大国一致”原则:即安理会就非程序问题投票表决时,只要一个大国不同意,决议就不能通过.这被称为“否决权”,对于保持大国一致行动,集中力量反对地区危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体现了人类千百年来希望建立一种国际安全机制,以消除发生世界大战的危险,维护世界和平的意愿.冷战开始后,美苏在全球各地角逐,为了破坏对方的行动计划,两国频繁动用否决权而使“大国一致”原则失去了本来的意义.随着冷战的结束,“大国一致”原则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方面越来越显示出其有效性.它对于防范地区冲突,遏制某些大国谋求地区霸权发挥了积极作用.直到今天,它仍是《联合国宪章》中稳定和行之有效的原则.
常任理事国机制发挥巨大作用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种机制在维护世界和平、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截止到2002年,安理会总共批准执行了约55项维持和平行动,有力阻止和减缓了地区冲突的发展和扩大.这一机制在经历了冷战后愈发显示出其生命力.
随着联合国会员国的增加和世界各地区安全形势的日益复杂,联合国也面临着新的改革.但联合国的改革,尤其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2003年11月7日,现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的演说中说,改革不是为了剥夺目前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权力,而是为了使安理会通过的决议更具广泛的代表性和合法性,更容易为全世界所接受.言外之意是,维护目前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机制的稳定性应是首先要考虑的.舆论也普遍认为,对于常任理事国的改革应当慎重,充分发挥现在常任理事国机制才是联合国改革的正确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