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婚姻法理论,谈谈你对婚姻家庭中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看法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6 09:30:14
根据相关的婚姻法理论,谈谈你对婚姻家庭中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看法
根据相关的婚姻法理论,谈谈你对婚姻家庭中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看法
根据相关的婚姻法理论,谈谈你对婚姻家庭中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看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有虐待和歧视.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己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你自己研究吧,因为你的问题不是咨询.
纵横法律网 梁承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