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政策是什么?执行这一政策有何意义?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7 22:50:45

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政策是什么?执行这一政策有何意义?
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政策是什么?执行这一政策有何意义?

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政策是什么?执行这一政策有何意义?
1、1979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中,对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作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1)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是关系民族平等团结的大事.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对风俗习惯的改革,必须尊重本民族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坚持自愿原则,不得用任何行政命令或者其他办法强迫改革.
  (2)商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城镇中禁猪少数民族的肉食和其他副食品的供应工作.要积极扩大货源,在市场供应上要尽可能满足这些民族的需要,保证对这些民族的肉食和食油的供应量,并力争在可能的条件下,逐步有所增加.各地要根据方便群众的原则,增加供应网点和人员.凡供应禁猪民族的肉食、糕点等,加工、储运、销售所需的工具、容器、车子、仓库等,都应与供应汉民的食品分开.在为少数民族生活服务的单位,要配备本民族的职工和领导干部.同时要教育在这些单位工作的汉族职工,认真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3)少数民族的节日,应该受到尊重.民族节日放假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对有的民族节日的油、面等供应,可继续实行.
  (4)回族等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对没有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又不能回家吃饭的禁猪民族的职工,应按规定发给伙食补助.
  (5)为了方便群众,在城市和回族等禁猪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列车等,应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
  (6)回族群众实行土葬的习惯应当受到尊重,决不能强迫火葬.有些地区采取土葬深埋,不显著留坟头的作法,群众比较容易接受,可以按民政部和国家民委的通告认真推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出一定地段作为这些民族的公墓.回族等民族较多的城市,要设立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处.
  要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为照顾少数民族长期历史形成的生活习惯,如回族的吃牛、羊肉,朝鲜族的吃大米(商业部都有规定),蒙古族的吃炒米,藏族的吃糌粑等,要认真安排好这些商品的生产调拨和供应.
  2、1955年9月26日商业部《关于牛羊肉经营中有关回民风俗习惯的几点注意事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节选)
  (1)凡供应回民的牛羊肉必须由“阿訇”执刀屠宰,如需急宰而“阿訇”不在场时,可由回民职工处理.剥皮、剔骨均应尽量由回民工人按照回民操作习惯进行.对于牛羊生殖器、衣胞、肛门、膀胱、胰子、脊髓、血液等回民忌食物必须完全割掉,并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检查,不得附带在肉体内.
  (2)羊的剥皮方法逐步推行“架子剥皮法”代替“人工吹气法”,以重卫生.
  (3)外调自然冷冻牛羊肉,为保持清洁卫生起见,应用肚(胃)包装,必须把肚子洗干净,光面朝里,严防不洁之物混入,装后用绳子封口,并应在缝口处印上加工屠宰包装工人代号,检验人员的图章和“回屠”的戳记.
  (4)回屠牛羊肉,应配备回民职工负责掌握出入库的检查,在调拨单和出入库单上,应注明“回屠”字样,以便同其他肉类分库保管,分车装运,分别出售.其苫布、席子、人力与兽力车、汽车均应专用.火车能取得铁路部门的同意,亦应专用或洗刷、消毒、不能洗刷时可用席铺垫.并应尽量雇用回民搬运.
  在回民聚集的大、中城市,国营公司应专设经营牛羊肉的批发部,尽量利用回民零售机构销售,一般因回民较少,尚未建立牛羊屠宰的地方,可采取委托回民肉商屠宰加工或批售活体等办法.以供其需要.
  3、1958年3月1日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服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在副食商业工业中贯彻民族政策、尊重民族习惯、做好副食品供应的联合指示》,做出了哪些规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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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经营副食品工作中,应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清真食品与一般食品在加工、储存、运输和出售的每个环节上,都必须严格的分开.
  (2)凡是供应信仰伊斯兰教各民族的食品,必须按照他们的生活习惯进行加工、制造;对一些清真食品或经营清真食品的商店,应注明“清真”字样,以便识别.
  (3)在大城市和回族聚居的中、小城市以及交通要道的候车站,应酌情设立清真食品门市部或流动售货车,专门经营清真糕点、糖果和各种复制熟食品.
  (4)在饮食业的清真饭馆中,应保留一些民族生活习惯的特点.大、中小城市和回民较多的小城镇应该保留一定数量的清真饭馆,并注意培养民族的厨师和服务员.
  (5)凡是国内供应紧张、少数民族又有消费习惯的特殊商品,如牛羊肉、烟、酒、红糖、茶叶、盐巴……;都应该贯彻尽可能优先少数民族需要的方针,尤其对少数民族重大节日的副食品供应,更应该引起极大的重视.
  以上各点,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厅、局加以研究,结合各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这一工作.
  4、1978年7月15日财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摘要)
  凡有相当数量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灶、食堂,人数较少或只有个别人的,应备专门灶具,以解决他们的膳食.
  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内不能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又不能回家用饭而必须在外买吃的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给予适当补助.其补助标准中央单位仍按每人每月四元,地方由各省、市、自治区在不超过中央级标准范围内自行规定,并抄送我们备案.
  5、1989年5月12日交通部运输管理司《关于做好对信奉伊斯兰教各少数民族旅客伙食供应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摘要)
  (1)各运输企业的领导应重视对少数民族旅客乘船的接待工作,教育职工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切实做好信奉伊斯兰教各少数民族旅客的餐食供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满足他们的特殊需要.
  (2)沿海和长江各干线客轮餐厅,应配备清真餐具,选择适当的餐料,制做适合信奉伊斯兰教各少数民族旅客的饭菜供应.信奉伊斯兰教各少数民族旅客需要就餐,可主动与餐厅联系,以便准备供应.如少数民族旅客人数较多集中乘船时,其就餐时间可同汉族旅客错开,单独供应.
  (3)各地交通部门要积极开展客船、车站和客运码头的旅客食品、副食品供应业务,增加品种;提高质量,并增加无油或素油食品,以适于信奉伊斯兰教各少数民族旅客食用.
  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客船、车站和客运码头的旅客餐厅,可以张挂揭示牌,简要注明对信奉伊斯兰教各少数民族旅客的供应方法,以方便该部分旅客用餐.
  6、党和国家是如何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早在大革命时期,党在广州举办的全国农民运动讲习所内,就专门设有回民饭桌;1935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经过四川凉山彝族地区时,刘伯承同志按照彝族的风俗习惯,与彝族头人小叶丹共喝鸡血酒结盟,被传为佳话;当红军到达西北进入泾源回族聚居区时,党又发出通知,不准把用猪肉做的食品带入回民地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给回族指战员多的部队和各个回民支队专门请阿訇宰牲.中国共产党和人民解放军处处事事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动,深得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拥护欢迎.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不但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做出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定,而且各级政府还制定了许多具体规定,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主要有民族节日供应和放假、食品加工与供应、伙食和副食补贴、丧葬、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等方面的规定,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提供了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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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的风俗习惯对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进步的、健康的风俗习惯,可以发扬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提高民族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促进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落后的陈规陋习,是不利于民族的繁荣发展,甚至阻碍社会进步的.因此,必须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中共中央统战部在1958年12月给中共中央一份请示报告中提出:“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应当作具体的分析,按照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凡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建设、有利于民族发展的风俗习惯,应当继续保持,并进一步发展,使它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凡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不利于民族发展的风俗习惯,在群众要求改革时应当加以支持.至于那些对社会主义建设、对民族发展影响不大的风俗习惯,可以不加过问.有些风俗习惯,有坏的一面也有好的一面,对于这一类风俗习惯,好的一面要加以发展,坏的一面要逐步地适当地加以改革.”这个意见,今天仍然具有指导作用.
  对于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问题,党和政府一贯坚持由少数民族群众自己改革,防止包办代替和强迫命令的做法,而且通过法律规定保障改革的自由.对此,各族人民非常欢迎和拥护.早在1950年,毛泽东同志在《不要四面出击》一文中说:“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是可以改革的,但是这种改革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解决.”1951年9月,毛泽东同志又说:“如果不是出于各族人民以及和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们自觉进行,而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下命令强迫地去进行,而由汉族或者其他民族中出身的工作人员生硬地强制地去进行,那就只会引起民族反感,达不到改革的目的”.1957年8月,周恩来同志指出:“对于反映在文化方面的风俗习惯,不要随便加以修改.”“风俗习惯的改革,要依靠民族经济基础本身的发展,不要乱改.”
  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同时,也要防止有些人借尊重风俗习惯之名搞封建迷信活动,防止有些人利用落后的、不健康的、甚至有害的风俗习惯,破坏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危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