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选官制度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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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官制度的沿革
中国选官制度的沿革
中国选官制度的沿革
中国古代历代王朝管理民族事务,管辖少数民族地区的制度.它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沿革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历代王朝都设有管理民族事务的机构,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一定的管理办法.
周朝 设置“大行人”,“掌大宾客之礼仪”,接待远方宾客.在六官中,大行人属秋官,后来还设过“小行人”.此外,还设“象胥”,掌“异国”来使的语言翻译.
秦汉 秦统一六国建立了夏夷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帝国. 秦时称华夏族为 “主人”,而称其他民族为“客”.秦朝中央设“典客”,“掌诸归义蛮夷”.秦将非华夏族的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两类:①在被征服的少数民族地区设道,不设县.②在归降的少数民族地区分别设置属邦(又称臣邦、外臣邦),设臣邦君长或臣邦君公统领其地.为管理这些属邦,中央职官中设典属邦(汉改称典属国).《汉书·公卿百官表》载:“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
汉承秦制.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 177)改典客为大行令,“掌诸归义蛮夷”.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又改大行令为大鸿胪.大鸿胪设行人、译官、别火及郡邸长丞.其中行人、译官,汉初已设置;别火,为狱令官;郡邸长丞,是管理各郡、各属国“邸在京师者”.王莽时曾改大鸿胪为典乐.汉朝对少数民族的管辖,在地方行政区划方面基本上承袭秦制:①在原有的和新征服的少数民族地区的郡以下设道,汉朝共设32个道.②在归降的少数民族设属国.如武帝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匈奴昆邪王降汉,汉朝把他们从河西走廊迁到黄河以南的陇西、北地、上郡、朔方、云中五郡的故塞外,分设五个属国管辖.汉朝的属国与道不同,它一方面臣属汉朝,另一方面又保存民族原来的“国号”和风俗习惯.属国置都尉、丞、侯、千人等官.汉朝中央也设典属国,专门管理各属国事宜,属官有九译令.汉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撤销典属国,并入大鸿胪.
魏晋南北朝 自三国至北魏,各朝大都设有大鸿胪,并置谒者仆射或鸿胪卿等官职,负责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只有梁朝置十二卿,鸿胪为冬卿,改大鸿胪为鸿胪寺;后周设宾部.
隋唐 隋袭梁制,称鸿胪寺.唐初亦设鸿胪寺,高宗龙朔年间(661~663)改为同文寺,武则天光宅元年(684)改为司宾寺,中宗神龙年间(705~706)又恢复为鸿胪寺,“掌宾客及凶仪”,置寺卿以掌其事,另设典客署,专司民族工作事宜.鸿胪寺在民族事务方面的职责有:①“凡四方夷狄君长朝见者,辨其等位,以宾待之”;②凡“夷狄君长之子袭官爵者,皆辨其嫡庶,详其可否”;③“若诸蕃人酋渠有封礼命,则受册而往其国”.典客署具体掌管“四夷归化在蕃者之名数”,对各地来京的少数民族首领,“凡朝贡、宴享、送迎,皆领马.辨其等位,供其职事”.“凡酋渠首领朝见者,皆馆供之.如疾病死丧,量事给之.还蕃,则佐其辞谢之节”(《旧唐书·职官志》).唐朝分关内为十道,道设府、州、县;对所属少数民族地区,“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多都督府”,统称为羁縻州.唐最盛时,辖有少数民族地区的府、州共 856处.少数民族地区的府、州,皆属十道中边境的都督府或都护府管辖,并由当地少数民族的首领任都督、刺史,“皆得世袭”.
宋朝 宋元丰年间(1078~1085)设鸿胪寺,置鸿胪寺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凡四夷君长、使价朝见,辨其等位,以宾礼待之,授以馆舍而颁其见辞、赐予、宴设之式,戒有司先期办具;有贡物,则具其数报四方馆,引见以进.诸蕃封册,即行其礼命”(《宋史·职官志五》).宋时鸿胪寺既掌管国内所属少数民族事务,也管理与外国通使等事宜.南宋时,废鸿胪寺,民族事务归礼部管理.宋朝废都护府、都督府一类建置,羁縻州、县由邻近的正州(非羁縻性质的州)管辖.
金 辽、金设部族节度使,以统领藩部各族.辽称“部族节度使司”,金称“诸部族节度使”.金朝除置节度使、节度副使、判官之外,还设有知法、司吏、通事、译人等官.
元朝 中央不设鸿胪寺,“凡朝会、即位、册后、建储、奉上尊号及外国朝觐之礼”,由礼部的侍仪司掌管;“接伴引见诸番蛮夷峒官之来朝贡者”,由礼部的会同馆掌管.元朝中央设总管政务的中书省,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是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全国分置十个行省.行省以下设路、府、州、县.元代对各少数民族实行诸制并举的管理体制.北方少数民族地区统归各行省管辖,在契丹、女真、党项、羌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一般都设路、府、州、县统治,“皆赋役之,比于内地”.对西藏,中央“立总制院,而领以国师”(指藏传佛教大师八思巴).总制院,“掌浮图氏之教,兼治吐蕃之事”(《元史·桑哥列传》).至元十七年(1280),立都功德使司,“掌奏帝师所统僧人并吐蕃军民等事”(《元史·世祖纪》).至元二十五年(1288),援引唐制吐蕃来朝见于宣政殿的典故,总制院更名为宣政院.西藏为宣政院辖地,下设乌斯藏宣慰司、朵甘斯宣慰司等统属.元朝对黑龙江边远地区的水达达、女真人,在辽阳行省之下设合兰府、水达达路等,各仍其俗,随俗而治,以相统摄.四川行省设上罗计、下罗计等长官司和四十六囤蛮夷千户所等,以管辖“诸部蛮夷”.云南诸路行省设丽江路军民宣抚司、大理金齿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乌撒乌蒙宣慰司;湖广行省设管番民总管、海北海南道宣慰司、八番顺元蛮夷官、沿边溪洞宣慰使司等,设蛮夷官,分别治理当地少数民族.元朝中央还设有都护府,“掌领旧州城及畏吾儿之居汉地者,有词讼则听之”.至元十一年(1274),“初置畏吾儿断事官”.十七年,“改领北庭都护府”.
明朝 恢复鸿胪寺,并设过九关通事、外夷通事等官,掌少数民族事务.还设有提督四夷馆,掌国内外各种民族文字的“译书之事”.从永乐五年(1407)起,设蒙古、女真、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缅甸八馆,置译字生、通事,翻译语言文字.正德年间 (1506~1521) ,增设八百馆;万历年间(1573~1619),又增设暹罗馆.明朝在全国分置十三个布政使司,分领天下府州县及羁縻诸司.“又置十五都指挥使司以领卫所番汉诸军,其边境海疆则增置行都指挥使司”.在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区划主要有三种形式:①沿袭唐制,设羁縻之府十九、州四十七、县六.②推行土司制,全国有土官宣慰司十一,宣抚司十,安抚司二十二,招讨司一,长官司一百六十九,蛮夷长官司五.③在西藏设朵甘乌斯藏行都指挥使司,并广封当地佛教各派法王.
清朝 设鸿胪寺,但只管朝会、宾飨赞相礼仪,不管民族事务.中央设管理民族事务的理藩院,其职位与六部等同.理藩院的机构和职责是逐步扩大的.清入关前,崇德元年(1636)便设蒙古衙门,专理蒙古事务.蒙古各部尽归服于清之后,崇德三年(1638)蒙古衙门改名为理藩院,以后其职权扩大为全面管理全国的民族事务.从咸丰五年(1855)起,理藩院与礼部协同,分管一部分外交事务.光绪三十二年(1906),理藩院更名为理藩部.理藩院的主要机构有 6个:①旗籍清吏司,掌考内扎萨克(即内蒙古)的二十四部四十九旗疆里,“畴封爵,辨谱系.凡官属、部众会盟,军旅邮传,并隶治之”;同时,还兼稽归化城土默特、黑龙江布特哈等游牧内属各部.②王会清吏司,“掌内扎萨克宾礼,典朝觐、贡献仪式.凡飨赉、馆饩,视等级以为差”.③典属清吏司,掌包括外蒙古、青海蒙古及新疆金山、天山之间各部在内的“外扎萨克”各部旗封爵、置邮驿、颁屯田、互市政令;同时兼稽游牧内属的察哈尔、额鲁特、乌梁海、哈萨克等部.④柔远清吏司,“掌治外扎萨克众部,凡嘛、番僧禄廪、朝贡,并司其仪制”.⑤徕远清吏司,“掌回部扎萨克、伯克岁贡年班”,及四川土司之政令,并掌回城卡伦外各民族的职贡.⑥理刑清吏司,“掌蒙古、番、回刑狱诤讼”(《清史稿·职官二》).理藩院的直属机构还有:“主章奏文移”的蒙古译房;“主宾馆缮完除”的内馆、外馆,为培养熟谙蒙文、藏文、托忒文人才的蒙古官学,唐古特学和托忒字,编拟理藩院则例的则例馆等.
清朝全国地方行政区域分为省、府(州、厅)、县三级,省设总督、巡抚以统辖.府设知府等官.同时,清朝还“自畿辅达各省,东则奉、吉、黑,西回、藏,北包内外蒙古,分列将军、都统及大臣镇抚之”.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除了西南各省相当一部分实行改土归流以外,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大都采取了不同于内地府州县制的组织,主要有 5种形式:①在内、外蒙古及青海、新疆、西藏等地派驻将军、都统、副都统或办事大臣等军政大员,分别统管当地少数民族事务.如在内蒙古设有察哈尔都统、副都统,热河都统,绥远城将军,归化城副都统等官.这些军政大员的职责是“掌镇守险要,绥和军民,均齐政刑,修举武备”.②在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分全国蒙古族为19盟、203旗,除察哈尔、归化土默特、准噶尔和呼伦贝尔等蒙旗之外,各旗都设扎萨克(旗长),旗以上是盟,设盟长.旗扎萨克和盟长,都由中央王朝委派蒙古王公贵族担任.③在新疆维吾尔族地区,沿用当地的伯克制,各城设阿奇木伯克等官.阿奇木伯克为伯克中最高的职位,“掌综回务”;其次为伊克罕伯克,“掌赞理回务”;再次为噶杂拉齐伯克,“掌地亩粮赋”,以及商伯克、哈资伯克等.各城的伯克都听命于驻防大臣.④在西藏,由驻藏大臣统辖全西藏的政教事宜.以达赖嘛掌全藏政令,驻拉萨;班禅嘛掌后藏寺院与其教民,驻扎什伦布.达赖和班禅都“受成于驻藏大臣”.“藏地分卫、藏、喀木、阿里四部,各置噶布伦治其地,职任綦重.仔以降,为佐理国事官.戴以降,为各城典兵官.边营官以降,为各城治民官”.西藏的僧官,“有国师、禅师、扎萨克大嘛、扎萨克嘛、大嘛、副嘛,并堪布监督之”.自国师至嘛,专司教事.⑤在西南各省和甘肃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沿袭明制,设置文武土官,由当地少数民族头人、贵族自理其政.土官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土指挥使、宣慰司宣慰使、安抚司安抚使、长官司长官等.土官有文职、武职之分,文职由吏部验封司“堪土官世职”,武职由兵部武选司典“土司政令”.各地土官由各省督抚、大臣分别管辖.
秦之前中国官职都是世袭制所谓子承父业,兄终弟及。先秦商鞅变法订立军功制。西汉中期开始实行孝廉制,由地方官员和乡中缙绅推荐中央任命,多为官宦之后,类似商周。南北朝时北魏设九品中正制,完全取决于家庭出身。隋唐时开始推行科举制,宋朝中后期在程朱理学的推动下科举制达到巅峰,明清改革科举制变成了所谓的八股取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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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之前中国官职都是世袭制所谓子承父业,兄终弟及。先秦商鞅变法订立军功制。西汉中期开始实行孝廉制,由地方官员和乡中缙绅推荐中央任命,多为官宦之后,类似商周。南北朝时北魏设九品中正制,完全取决于家庭出身。隋唐时开始推行科举制,宋朝中后期在程朱理学的推动下科举制达到巅峰,明清改革科举制变成了所谓的八股取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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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员的品级:
清时官阶分为九品,每品里又有正、从之分,所谓“九品十八级”。不能列入九品十八级以内的,叫做“末入流”。列表如下:
1、正一品——(文)太师,太傅,太保,大学士;(武)领侍卫内大臣
2、从一品——(文)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各部院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右都御史;(武)将军,都统,提督
3、正二品——(文)太子少师,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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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员的品级:
清时官阶分为九品,每品里又有正、从之分,所谓“九品十八级”。不能列入九品十八级以内的,叫做“末入流”。列表如下:
1、正一品——(文)太师,太傅,太保,大学士;(武)领侍卫内大臣
2、从一品——(文)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各部院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右都御史;(武)将军,都统,提督
3、正二品——(文)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各省总督,各部院左、右侍郎;(武)副都统,总兵
4、从二品——(文)各省巡抚,内阁学士,翰林院掌院学士,各省布政使;(武)副将
5、正三品——(文)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右副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府詹事,太常寺卿,顺天府府尹,奉天府府尹,各省按察使;(武)参将
6、从三品——(文)光禄寺卿,太仆寺卿,各省盐运使,(武)游击
7、正四品——(文)通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詹事府少詹事,太常寺少卿,鸿胪寺卿,太仆寺少卿,各省道员;(武)都司
8、从四品——(文)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国子监祭酒,内阁侍读学士,各省知府;(武)城门领
9、正五品——(文)左右春坊左右庶子,光禄寺少卿,钦天监监正,六科给事中,各部院郎中,各府同知,直隶省知州;(武)守备
10、从五品——(文)鸿胪寺少卿,各道监察御史,翰林院侍读侍讲,各部院员外郎,各省知州;(武)守御所千总
11、正六品——(文)国子监司业,内阁侍读,左右春坊左右中允,各部院主事,京府通判,京县知县,各省通判;(武)门千总,营千总
12、从六品——(文)左右春坊左右赞善,翰林院修撰,光禄寺署正,直隶州州同,州同;(武)卫千总
13、正七品——(文)翰林院修编,各部院七品笔贴式,顺天府学教授、训导,京县县丞,外县知县,各府学教授;(武)把总
14、从七品——(文)翰林院检讨,中书科中书,内阁中书,国子监博士,直隶州州判,州判;(武)盛京游牧副尉
15、正八品——(文)太医院御医,各部院八品笔贴式,外府经历,外县县丞,州学正,县教谕;(武)外委千总
16、从八品——(文)翰林院典簿,府、州、县训导;(武)委署骁骑尉
17、正九品——(文)各部院九品笔贴式,县主簿;(武)外委把总
18、从九品——(文)翰林院待诏,刑都司狱,州吏目,巡检;(武)额外外委
19、末入流——(文)京、外县典吏,驿丞,河泊所所官;(武)无末入流
二、官员的服饰
品级——顶戴—————————蟒袍————补服(文/武)
一品——珊瑚—————————九蟒五爪——仙鹤/麒麟
二品——起花珊瑚———————九蟒五爪——锦鸡/狮子
三品——蓝宝石及蓝色明玻璃——九蟒五爪——孔雀/豹
四品——青金石及蓝色涅玻璃——八蟒五爪——雪雁/虎
五品——水晶及白色明玻璃———八蟒五爪——白鹇/虎
六品——砗磲及白色涅玻璃———八蟒五爪——鹭鸶/彪
七品——素金顶————————五蟒四爪——(溪鸟)鸟和(束力鸟)鸟/犀牛
八品——起花金顶———————五蟒四爪——鹌鹑/犀牛
九品——镂花金顶———————五蟒四爪——蓝雀/海马
末入流—镂花金顶———————五蟒四爪——黄鹂/无
三、官员的称呼
大学士—————中堂
太子少保————宫保
吏部尚书————天官、冢宰
礼部尚书————大宗伯
户部尚书————大司徒、大司农
刑部尚书————大司寇
兵部尚书————大司马
工部尚书————大司空
左都御史————总宪
左副都御史———副宪
通政使—————银台
御史——————侍御、都老爷
郎中、员外郎——部郎、郎官
主事——————主政
总督——————制军、制台、制宪、督宪、部堂
巡抚——————中丞、抚军、抚台、抚院、抚宪、部院
河道总督————河台、河帅
漕运总督————漕台、漕帅
学政——————学台、学院、学宪
布政使—————藩台、藩司、方伯、东司
按察使—————臬台、臬司、廉访、西司
盐运使—————盐司
道员——————道台、观察
知府——————太守、太尊、黄堂、五马
同知——————二府、分府、司马
通判——————别驾、三府
知州——————牧、刺史
州同——————州驾、州司马
州判——————别驾、州司马
知县——————明府、令、大令、宰、邑尊、邑宰、邑令、令尹、大尹
学官——————教官、校官、学老师
县丞——————左堂、二尹、捕厅
主簿——————三尹
吏目——————捕厅、右堂
典史——————捕厅、右堂、廉捕、少尉、少尹、少府
巡检——————捕厅、巡政、分司
提督——————军门、提台
总兵——————总镇、镇台
副将——————协镇、协台
古代职官春秋官官制最高执政官--在各诸侯国,最高的统治者是各国国君,他们有的如楚、吴、越也间先后称过王。其下有总领百官、主持朝政之官,各国的名称不同,泛称“执政”。各国一般都设有司徒、司马、司空、司寇等众卿,为朝廷的重要职官。司徒掌管民政、户籍;司马掌管军事;司空掌管土地及筑城等土木营建,所以有时也称司城、司工;司寇掌管诉讼刑狱等。宫延内务官--内廷官员有主管公族事务及祭祀等事的宗伯、宗人;主管卜筮之事的眩人、卜士、巫;主管宫内音乐的乐官太师、舞师;主管国君财物的府人、廪人等等。宫内事务的大总管一般由仆大夫担任,宋国则称大尹。春秋时期,中原各国的地方政权基本上实行国、野制。所谓国,是指国都及附近地区;野是国以外的远方农村。当时按照田、野的不同组织形式,分别设置各级官吏进行管理。辽金官制辽朝官制--北面官:设有北、南枢密院,有枢密使、知枢密院事等为其长官。北枢密院掌管全国军政,类似唐朝的兵部;南枢密院掌管铨选、丁赋等政。枢密院下还设北、南宰相府(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宰相”作为正式官名)。南面官:多仿唐制,也有三省六部、各台、院、寺、监、诸卫等官,多用来安置汉人的,但是并无实权。金朝官制--尚书省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不设中书、门下二省。尚书令为最高行政官长。元朝的中枢权力汇集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中书省总令朝政,枢密院为全国最高军事机构;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构;朝廷设有宣政院,专管宗教及吐蕃等少数民族事务。行中书省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机构了。行省为路、府、州、县四级。明朝官制中央以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分掌行政、军事、监察。后有“内阁”出现。内阁的权力主要体现在“票拟”上,即对各处上呈的秦章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皇帝旨意草拟诏令,经皇帝批准后交六部办理。九卿指六部尚书以及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构。朝安装设大都督统领中外诸军事。为防备军权过分集中,废大都督府,改置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各设左、右都督为其长官。五军都督府分别掌管京师及各地卫所的军队,虽统兵,便无调遣权。兵部掌管军官的任免、升调,发布军事政令,但不统领军队。军队的调遣权最终由皇帝掌握。明朝地方行政系统为省、府(州)、县三级制。秦汉官制一、中央的三公九卿等官《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是秦汉时的三公,主持国政,号称万石之官,是朝廷的中枢职官。实际上它们也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丞相:丞相是朝廷最高的行政长官。汉代丞相之下有丞相史若干,从事秘书工作,长史为其长。太尉:《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太尉是秦官,但在其它文献中尚未能得到证实。西汉前期,太尉为最高军事长官。后来设置大司马,成为全国最高级的军事统帅。武帝死后,霍光以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的头衔主持朝政,其职远不限于武事。东汉初又取消大司马,恢复了太尉的名字。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作为丞相之副,其职掌有二:一为掌管天下文书图籍、呈递公卿秦章,颁布皇帝诏令等,类似皇帝的机要秘书长;二是掌管朝廷内外监察,为全国最高的监察长官。御史大夫之下有御史中丞,统领侍御史若干人,具体负责对朝廷百官的监察以及掌管国家收藏在兰台的图书档案;同时统管地方的监察长官刺史。地方各郡有监御史,督察地方官员。九卿:九卿是指中央朝廷的九个重要官员和官署,它们是:奉常:汉代改称太常,掌宗庙礼仪、占卜祭祀等事,史官、博士等为其下属。郎中令:为皇帝的侍从武官长,属官有大夫、郎、谒者等。郎是皇帝的侍人扈卫人员,有中郎、侍郎、郎中之分。太中大夫等及议郎为非武装人员,掌议论。汉武帝时,郎中令改称光禄勋,职掌不变。又设期门郎、羽林郎,为皇帝微行出猎时的武装侍从。卫尉:掌管各宫门的守卫,属官有仆射、公车司马令等。汉代,卫尉统领的军队称南军。太仆:掌管皇帝的舆马,及军事用马的牧养。廷尉:掌管刑罚讼狱,是全国的最高司法官。朝廷遇有大狱,皆由廷尉审理。典客:掌管接待少数民族、藩属国来朝事宜。汉武帝时,改称大鸿胪,掌管诸侯王、列侯及内附部族朝觐郊迎之事。宗正:主管皇族宗室(包括公主)事务。属官有都司空,掌管对宗室犯罪之人的处置。治粟内史:掌管国家谷帛租赋。汉武帝时改称大司农。汉初,治粟内史仅掌农业仓廪,另有“大内”一官与之并行,掌管国家财政。改大司农后,大内为其属官,称都内,主管财货,掌国家的金库。少府:掌管全国山海地泽之税,以供给皇帝私用,凡皇帝的衣食起居、医药供奉、器物制作等皆在其属下,因此是宫廷事务的总管。武帝以后,其职权日益缩小,但是其下属尚书署作为皇帝的机要秘书处则驻势不断提高,后来终于脱离少府,独立成尚书台,分曹治事(指分科办事)。中央朝廷除了九卿,还有一些重要的高级官员,:中尉:掌管京师地区的戍卫治安。汉武帝时改称执金吾,平时巡逻街市,皇帝出巡则为前导。将作少府:主管宫室、宗庙、陵园的土木建筑工程。汉景帝时改称将作大匠。典属国:掌管归附的少数民族的事务。汉成帝时,典属国并入大鸿胪。水衡都尉:汉武帝时设置,掌管上林苑及诸池航政。地方官制秦汉地方实行郡、县制。至东汉末年,形成了州、郡、县三级行政制度。秦朝的京师行政由内史掌管。内史位秩与列卿等同,也参议朝政。西汉武帝以后,京师分为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部分,分别由三官治理,称为三辅。三辅长官位同列卿,可参议朝政。作为监察区划的州的长官刺史,逐渐具有了行政、军事大权,于是州便成为郡上一级的行政区划了。刺史也就成为集行政、军事、监察等大权一身的地方大员了。郡是低于州一级的行政区划,其长官秦时称守或郡守,汉景帝以后改称太守。下有郡丞,为其佐助。郡尉,掌管一郡的军事甲卒,汉景帝以后改称都尉。汉代与郡同级的还有诸侯王国。汉初的诸王国割据一方,有自己的军队,所置官署与中央朝廷一样。当时朝廷只向王国委派太傅(辅导诸王)和丞相(统率王国百官),御史大夫以下官员,都由诸王自己任命。秦汉时,郡下辖若干县。万户以上的县,长官为县令;万户以下的设县长,均由朝廷任命。县的令、长之下设有县丞,为其佐助之官;又设县尉,掌管一县的甲方军事。汉代区分官员乖及的服饰主要是冠和缓。在秦汉,缓是区分官职高低的最明显的标志。秦汉的三公、九卿等高级官员,分别用金印此绶和银印青绶。秦汉时职官的服装都是黑色。秦始皇自以为是得水德,色尚黑,于是官服也用黑色。汉承秦制,官服也用黑色。清朝官制清朝入关前,朝廷设有内三院,即内国史院、内弘文院,分掌记注皇帝起居、编立史册、撰写实录、草拟国书制敕及皇帝进讲等。顺治十五年,清朝改内三院为内阁,替皇帝拟出几种处理意见,皇帝的诏令,由内阁下达六部等衙门执行。雍正时,内阁大学士成为朝廷的最高级官员。军机处这个名词始于雍正十年,转达皇帝旨意、处置政务效率高。朝朝的地方行政机构一般可分为省、府(州、厅)、县三级。省一级的最高军政长官为总督、巡抚。总督和巡抚在明朝都是属于都察院的差遣职官,在清朝则成为正式的地方高级官员了。总督一般管辖两省至三省,但四川总督就只管四川一省。总督例兼兵部尚书和都察院右都御史衔,这就使他掌握了数省的行政、军事、监察大权。总督又可称为“制军”、“制台”。巡抚为一省的最高军政长官,例兼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这样便有权统管全省的行政、军事、监察等大权了。巡抚又可称为“抚军”、“抚台”。督、抚之下设布政使,掌管一省的财赋民政。布政使又简称藩台、藩司。清朝官员的服饰与过去有较大区别,官员的服色不分品级,只有皇子和特别赐允的亲王、郡王可用金黄色,百官袍服一般为石青色或绀(深青带红)色。清朝朝官员服饰的重要区别在于“顶子”和“补子”。顶子是指帽顶上的帽珠。不同品级的官员,所用帽珠的质料也不同。宋朝官制宋朝的官制是以中央朝廷的中书门下和枢密院分掌政、军大权的二府制为其特征的。宋代的枢密院是掌管全国军务的最高机构,专管兵籍、虎符,有调动军队的权力,但须经皇帝批准。在宋代,一般把副宰相“参在政事”与枢密院的首脑称为“执政”,而把宰相和执政合称为“宰执”。后宋朝还高有翰林学士院,它不属于以宰相为首的中央行政系统而直属于皇帝。负责为皇帝草拟制造、国书等。设立三司,三司总管全国财政,权力很大,地位仅次于二府。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御史的任用由皇帝直接掌管,宰相不得过问。宋朝最初是州、县两级地方官制,宋太宗以后发展为路、州、县三级制度。宋代最低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是县,设县令为长官。州的长官是朝廷委派文职京官前来“知某州事”的,所以又简称知州。与州同级的还有府、军、监。路为后行政区划。隋唐官制隋唐时代是中国封建地主经济繁荣发展的时期,职官制度三省六部制确立。三师为太师、太傅、太保;三公为太尉、司徒、司空。隋朝的三省为:内史省、门下省、尚书省。内史省,即过去的中书省,长官为内史令;专掌机密,草拟诏令,参议朝政。门下省,长官为纳言,掌管审查政令,内书令草拟的诏敕如有违失,门下省可以给予封驳退还。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尚书省是执行机构,统管全国的各项政务,职权范围很广,下辖吏、礼、兵、都官、度支、工等六部。六部长官为尚书,与尚书令及左右仆射合称“八座”。三省之外,还有秘书省和内侍省。秘书省掌管图书秘籍的收藏与整理,长官为秘书监。内侍省是内廷的供给侍奉献机构,长官为内侍。在朝廷,除了上述五省外,还有太常、光禄等“九寺”以及国子、将作等“五监”。监察职官: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以治书侍御史为其副,属官有侍御史、殿内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司隶台掌京畿内外的巡察,长官为司隶大夫。属官有刺史14人,掌全国郡县的巡察。后废司隶台,改派京官以司隶头衔出使巡察。随初袭用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州、郡、县三级地方官制后。改州、县二级官制,以州直接统县。是中央尚书省在地方的派出机构,权力很大,凡在其辖区之内的州县皆受其节制。唐朝的三省六部体制:中央省所拟诏敕有失当之处,门下省有权予以封驳,要求重拟。中书令二人为长官,重要的属官有中舍人,掌参议表章、草拟诏敕及玺书册命等。门下省:以侍中二人为长官,重要的属官还有左散骑常侍二人,佐谏议大夫四人,皆掌规讽过失、谏谕得失。尚书省:以尚书令一人为长官,但此职例不授人,而以其副职左、右仆射为实嘉陵江长官。尚书省的官署又称尚书都省、都堂。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唐代六部分为三等:吏、兵为前行,刑、户为中行;礼工为后行。唐代的中央职官可分为台省这和卿监官两类,前乾指三省及御史台,属于政务职官;后者指九寺五监,属于事务性职官。唐代九寺是: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五监是:国子、少府、将作、都水、军器。寺的长官称“卿”,监的长官多称“监”。唐代御史台为最高监察部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御史台三院的设置与明确分东施效颦明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监察制度已经发展成熟。唐朝的地方官制,一般说安史之乱以前是州(府)、县二级制;至唐中后期则演变为道、州、县三级制。州的长官为刺史。县的长官统称县令。魏晋官制从三公九卿制向更高级的三省六部制演进的过渡时期。中央官制--东汉末年设置丞相,以曹操充任,总领百官,主持朝政。中书省,设中书监、中书令二官,并掌机密,以代替过去的秘书令。侍中在汉代为加官,可出入禁中。东汉灵帝时设侍中寺,以侍中为其长官,下有给事黄门侍郎等,掌随驾规谏,以备顾问。侍中常在皇帝左右,地位愈加尊贵,但也要侍候皇帝的起居生活。上述中书省、尚书台、侍中寺格局的确立,已具备了三省制的雏形。监察系统中,以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下设治书执法,掌劾秦,以治书侍御史掌律令。三国时期,各国的地方行政建制基本上是州、郡=、县三级。魏在各州设刺史,或称州牧,为州的最高行政官长。自西晋至南朝,或设丞相,或设司徒,废置不一,但若要决揽朝政大权,必须加有“录尚书法”的头衔才行,否则只是赠官,并无实权。朝廷又有“八公”,即太宰、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大司马、大将军,它们是为了尊崇士族望重之人的荣宠性虚衔。这时期,中书省的中书监、令仍掌管草拟诏令、策划国政、位尊权重。北魏中央主要职官设置有下: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二大:大司马、大将军三公:太尉、司徒、司空三省:中书省长官:中书监、中书令门下省长官:侍中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左右仆射地方官制:地方是州、郡、县三级制度。州是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划,行政长官为刺史,下设别驾,诸曹从事等。国都所在州的长官,一般称为牧。州下为郡,其行政长官为太守,国都所有郡的长官一般称为尹。郡下为县,以县之大小分置令、长、县下还有乡、里。西周官制西周官制是商朝内、外服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开始确立了师、保的中枢队员地位,其内服、外服职官的设新闻片分工也更加细致在内服中,大师、太保是属于最高“公”一级的职官,其下为“卿”一级的高级职官,它们各有属官,此外还有低外的事务官员。在周王之下,地位最高的是太师、太保、太宰,它们辅佐周王,统领百官,执掌朝政,同商朝的尹相类似,多由有威望的大贵族担任。西周朝廷的官员是分为公、卿两个等级的。太师、太保、在史是属于公一级的。太史主官朝廷的册命、祭祀、图籍等。内服官中,次于公一级的是卿。他们是公下面依照分工处理朝廷政务的官员。属于卿一级的官员还有司徒(金文作司土)、司马、司空(金文作司工)、司寇、司士、太宰、公族等。司徒主管农田图籍及人民户口等,兼管军事和卜事。司马掌管军队和军赋。王畿内的卿大夫往往使其宗臣为司马,主管采邑内的军赋称家司马,家司马也要听命于王司马。司空掌管百工执事及土木营建。司寇主管刑狱治安。太宰本是周王的家务总管,掌管王的饮食起居、车驾仪仗、王家财产、王后命令等。因与周王接近,成为周王亲信,所以他的权力和地位也较高。周公就曾做过太宰。公族是掌管公族内部画事务的官。司士,主管贵族的刑罚及版籍爵禄。在这些卿一级的官员中,司徒、司马、司空在文献及金文中被称为“三有司”。西周内服官的爵位分为公和伯、候两等。凡是太师、太保、太史皆为“公”爵;凡由王畿内贵族入朝为卿的称“伯”爵,而四方诸候入朝为卿的称“侯”爵。公及伯、侯爵位的升降,随担任官职的高低而改变。属于内服的事务性低级官员很多,就现在所掌握的材料看,它们可分为内廷事务官和外廷事务官两类。例如:内廷事务官--虎贲、金文作虎臣,可分左、右,为周王的武装侍从长官,负责周王的安全。缀衣,掌管周王衣冠之官。趣马,金文作走马,为掌管周王马匹之官。小尹,金文作小臣,为总管内廷事务之官。太宰属下还有内宰、小宰、乐师、仆、小射、底渔等官吏,分管周王的财产、起居及音乐、驾车、射猎、捕鱼等事。外廷事务官--大都,为管理诸侯及周王子弟们的采邑的官员。小伯,管理卿、大夫采邑之官。夏商官制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它的最高统治者是“王”,其下设有各种职官。在商朝,由商王直接统治的中心区域叫内服,内服以外的诸候统治区域称为外服。内服设有百官,称为百辟。可分为政务官、宗教官、事务官、武职官等几类。政务官有尹、冢宰等。宗教官有占、卜、多卜、亚、祝、史、作册等。占、卜是负责占卜之事的。史官为记录王事活动的官,与作册职掌相近。事务官是负责某种具体事务的官。武职官有亚、多亚、马、多马、射、戍、卫、犬、多犬等。商王和奴隶主贵族是军队的当然统帅,对于分阶段产来说,官职、爵位是世代承袭的,任职的文武没有严格区分。这里说的武职是军队中的中、下级官吏。亚是奉王命领兵征伐和追捕逃亡奴隶的官。马、多马是与虞车有关的武官。射、多射是管弓箭手的武官,其中管百人的叫百射或射百,管三人的叫三百射或射三百。犬为饲养、训练猎犬的官,或说犬是田猎中递送猎物情况的官吏。戍大约是从事戍的武官。卫是侍人保卫人员。外服包括商王亲属的受封地和被征服部落的臣服地区。候、甸、男、卫、邦伯都外服的重要统治者。战国官制为了加强对各级官吏的控制和提官僚机构的效率,各国大都实行了以国君为首,下有相、将二官分武的中央集权体制。相,原是佐助之意。战国时,各国先后设相职,统领百官,成为最高的行政长官。相有时也称作丞相、相邦。各国也设“将”职,成为一国的最高军事统帅,地位仅次于相,多次以擅长统兵作战的武将充任。将职称将军,有时为了突出最高统帅的地位,设有上将军、大将军等。在将军之下,设有国尉、都尉等高级武官。战国时期,各国在地方大多确产子郡、县两级制,以群领县。郡的行政长官是守,由国君直接任免。郡守下设郡尉;主管郡内军务。郡下设县,长官称令。令下有丞,分管财政和讼狱;有尉,管军务;有司马,管马政;有司空、管县内土建工程(多写军画有关)及刑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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